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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浏览次数:8作者:发布时间:2018-05-27

 

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规范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评审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 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评审要求

自主评审单位须根据国家、地方标准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自主评审单位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量化考核、测评方案,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

四、基本程序

(一)根据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公布当年竞聘岗位数,岗位所需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有关事项,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条件,按照竞聘岗位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三)用人单位在评审前一般要组织开展个人述职、综合考核、民意调查等,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适应岗位能力进行民主测评。

(四)用人单位按照我省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五)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工作结束后,单位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职称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自主评审单位须在授予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在权限范围外对本单位符合其他系列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的,以及面向其他单位开展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须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不得对未通过的申报人员进行复议(复评)。

(三)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须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取得相应级别职称,或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

(四)自主评审单位须在评审前,将本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量化考核、测评方案等有关评审推荐规则等详细工作方案,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自主评审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政策条件、岗位职数、业绩材料、民主测评情况、评审结果“五公开”,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使自主评审工作始终处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之下,坚决禁止“暗箱操作”。

(六)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授权开展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巡视、随机抽查、定期评估,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七)申报职称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标准执行。

(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评审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视情停止自主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者,收回评审权。

(九)省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参照皖教人〔2017〕3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